一、房屋征收決定的定義是什么?
房屋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、個人的房屋并收回土地使用權,同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行為。
二、什么情況下需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?
依據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90號)第八條規定,為了保障國家安全、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,有下列情形之一,確需征收房屋的,由市、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:
(一)國防和外交的需要;
(二)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;
(三)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衛生、體育、環境和資源保護、防災減災、文物保護、社會福利、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;
(四)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;
(五)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、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。